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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By:BUILDING&NET NU&NET    Date: 2018-08-16 00:00:00.0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推进交易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20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规范》(DBJ/T 15-115-2016)、《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标准》)及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并列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在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交易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规程,并接受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账户注册。首次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登录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进行账户注册。

招标人按照“新用户注册-选择主体类型-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彩色扫描件-通过短信获取用户名、密码”的步骤完成账户注册。

投标人按照“新用户注册-选择主体类型-录入相关信息”的步骤完成账户注册。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新用户注册-选择主体类型-录入相关信息”完成账户注册。

第四条 交易主体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交易主体应当在账户注册后,在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和电子签章公司驻交易中心办事窗口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第五条 投标人信息登记和变更。投标人在参加交易活动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按照要求需要在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应当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自助办理。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点击“我是投标人-新企业库系统-企业管理-企业注册或变更-注册”。

园林绿化、水务工程项目投标人需要办理人员变更、人员加解锁和项目负责人变更事宜的,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相关办事指引的要求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传相关材料,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应当在交易中心商务服务窗口购置场内工作服,并在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穿着场内工作服。


第七条 评标专家信息登记。首次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市级建设工程专家除外),应当在评标前将本人的建设银行账户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卡号(活期存折、储蓄卡均可,非信用卡)],通过现场或邮件(邮箱:jyzxzjb@163.com)或传真(传真号:020-28866153)的方式提交至交易中心专家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评标集合时间30分钟前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交易中心专家管理部门办理指纹和面部图像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八条 招标人在开展交易活动时,应当按照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履行招标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节 交易申请

第九条 招标人登录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通过交易中心网站www.gzggzy.cn建设工程专栏登录)创建交易申请,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预约日程安排,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资料清单》)的要求上传电子资料,并提交《资料清单》的纸质资料(电子化备案项目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其中,对于电子化交易项目,招标人还应当在交易系统准确填写招标文件范本号等重要信息。

招标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在交易系统录入的信息与提交的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前往交易中心确认交易申请和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等相关信息。

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如有变更,招标人需要在交易系统上传交易活动日程变更的相关电子函件,并修改日程安排。

 

第二节 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布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时,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同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上传需要发布的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发布项目补充公告的,应当按照补充公告发布的相关要求,在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后发布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同一项目信息应当与在其他法定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三节 资格预审(投标)申请

第十四条 非电子化交易项目,采用现场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的,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投标人应当携带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关资料,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同时应当及时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录入交易系统,并确保交易系统录入的信息与接收的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招标人应当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截止时间前已经取号(或已经排队等候),且未离开受理申请现场的投标人的相关申请。

招标人在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资料时,不得在递交申请资料窗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质性资格审查工作。

(三)招标人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结束后,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申请汇总表》上签名确认,并于当天将《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申请汇总表》及《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申请表》纸质资料提交交易中心项目受理部门。其中,电子化备案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将资格预审或投标申请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上传至交易系统,无需向交易中心提交纸质资料。

项目申请资料有封存要求的,招标人应当会同交易中心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的封标规定执行。

(四)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截止时间的项目,招标人需要办理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变更事宜。

(五)招标人应当提前做好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的准备工作。预计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应当事先知会交易中心,共同做好维持现场秩序的准备。

招标人在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期间临时离开现场时,应当在叫号显示屏告示“暂停服务”或“临时离开”,并迅速返回。

第十五条 电子化交易项目,网上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的,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应当在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环节,在交易系统完成设定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的时间,其中电子化资格后审的项目,投标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二)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投标业绩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确认,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信息登记。

(三)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核对并确认信息无误后,应当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和加密打包,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系统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节 确定正式投标人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工作在评标阶段进行,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操作规程参照本规程第八节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和确定正式投标人,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非电子化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录入资格预审结果,并确保交易系统录入的信息与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电子化交易项目,招标人在交易系统导入资格预审结果,并核对内容的正确性。

需要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上传或现场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函,由交易中心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二)采用人工摇珠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摇珠前一个工作日将召开摇珠会的时间、地点,摇珠的顺序规定及摇珠机出现故障的处理方法,摇珠随机分配标段的规定,投标人迟到或缺席的处理方法等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摇珠会,确认摇珠结果。

(三)确定正式投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其公章的《广州建设工程正式投标人确定表》,同时将纸质资料提交至交易中心项目受理部门存档。对于电子化备案项目,应当将《广州建设工程正式投标人确定表》的扫描件上传交易系统,无需向交易中心提交纸质资料。

 

第五节 发售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

第十八条 非电子化交易项目,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记录招标文件发售情况,录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保证金金额,并设置好开标模板。

(四)招标人需要召开答疑会的,应当提前到达预先确定的会议地点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组织召开答疑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投标人,并及时提交给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电子化交易项目,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应当在交易系统录入招标控制价。

(二)投标人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疑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网站答疑专区进行提问,提问应当采用匿名方式。

(四)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后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六节 提交和接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非电子化交易项目,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应当在收标开始时间前10分钟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打开倒计时软件,做好接收投标文件的准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接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关闭开标室门禁。收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在交易系统录入收标数据。

(二)投标人代表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人要求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子化交易项目,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经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和加密打包的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活动以联合体主体单位的名义进行,以联合体主体单位的数字证书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和提交投标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收标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和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并做好记录。

招标人应当核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不符合应当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退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指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时间和方式。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过在交易中心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将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

招标人在交易系统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后,交易中心将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到的项目,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人应当使用身份证读取器、拍照设备和签到系统组织到场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签到工作。

如签到者所持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时,对于房建市政类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市招标办的《招标投标指引第45期》要求执行,并将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其他项目的处理方法按照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地点进行签到。完成签到后,应当在《项目负责人签到表》上签名。

(三)签到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打印《项目负责人签到结果表》,会同在场的项目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需要进行封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使用交易中心的封标柜(封标室)、封标项目登记卡或标准封条(如需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封标室管理制度》。

(一)投标文件封存。招标人应当会同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投标人代表共同见证投标文件从开标室送达封标室,将投标文件放置于封标柜内,封标柜应当由招标人加密上锁,并外贴经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共同签字的封标项目登记卡或标准封条(如需要)。

(二)投标文件解封。招标人应当会同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投标人代表(如有)检查封标柜和标准封条的完好性,共同见证投标文件解封,从封标室送达开(评)标室。

 

第七节 开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前如需要通过人工摇珠方式确定项目标底下浮率或评标参考价下浮率和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应当在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的现场见证下,按照交易中心《摇珠操作须知》执行摇珠操作。

第二十八条 非电子化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一)招标人登录交易系统选择预设的开标模板进行开标,在交易系统的开标一览表录入开标数据。

(二)招标文件设置有开标废标条款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并记录。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复核开标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由到场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监督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中签字确认。

(四)采用暗标投票法评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保密信封在开标结束后,交由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放置于评标室监控可以覆盖的范围内,在揭标前不得开启。

如需要投标人参与揭标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结束前通知投标人揭标会的预计开始时间和地点。

(五)开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室电脑桌面点击“结束项目”,并在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现场见证下及时将开标资料和投标文件运送至评标室。离开开标室前,招标人应当关闭开标室电器、照明设备及门窗。

(六)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在交易系统录入开标数据。

第二十九条 电子化招标项目,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交易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电子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导入投标文件,由电子开标系统自动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生成开标一览表。

(三)招标文件设置有开标废标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系统中对出现废标情形的投标文件作废标操作。

(四)经招标人和投标人确认开标数据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开标数据上传至评标系统。

第三十条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做记录。同时,招标人应当将异议情况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

开标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并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同时做好记录。

 

第八节 评标

 第三十一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须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其抽取规定执行;按照规定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最迟在抽取专家两个工作日前,在交易系统提交《评标专家申请函》,如需要购买专家保险,一并购买专家保险。

(二)登录交易系统自行抽取专家,具体抽取时间规定如下:使用交通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专家库专家的项目应当在评标前两个工作日抽取;使用省粤电专家库专家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使用省交通厅、电网和水利厅专家库专家的项目,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内抽取,其中使用省交通厅专家库专家的项目,可以在评标当天抽取,但抽取时间距专家集合时间应当不少于5小时;使用市级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的项目,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内抽取,如评标当天抽取,抽取时间距专家集合时间应当不少于2.5小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评标前,应当将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人工作人员和招标人评委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交易系统。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前,应当寄存通讯、录音或者录像等电子设备(包括手机、智能手环、便携式计算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通过身份证和指纹信息双重身份验证后进入评标区,并按照自助签到机的提示信息前往评标室或在休息区等候集中。

第三十四条  评标开始前,交易相关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阅读评标纪律,在评委签到系统签到,确认回避情况,推荐评委组长。发现需要回避的,应当及时告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并办理回避手续。

对于电子化交易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在评标系统设置的评审项、下浮率、分值权重等内容进行复核,如有误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要求招标人修正。

(二)招标人应当组织召开评标预备会,重点介绍项目概况、技术要求以及评标办法等内容。

(三)评标预备会结束后,招标人应当离开评标区,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专业工程中复杂大型的交通、电网项目,评标期间需要留招标人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辅标人员可以在评标现场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交易相关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一)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应当听从交易中心的安排到指定的澄清室进行澄清,或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回复。

(二)投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回复。

如需要投标人进行答辩,招标人应当通知交易中心项目答辩开始时间,并组织投标人在交易中心指定的澄清室有序开展答辩活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通知的答辩时间和地点进行答辩。

(三)需要评标委员会摇珠确定评标参考价下浮率、投标人起点序号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交易中心的《摇珠操作须知》执行摇珠操作。

(四)勘察设计类项目,投标人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评标结果揭晓会,并确认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后,应当认真检查复核评标结果,无误的在评标报告等评标资料签名确认,在评标系统和评委签到系统确认评标结束,并通知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到场收取评标资料。

招标人在接收评标资料时,应当复核评标报告的评审结果与评审汇总表结果是否相符,发现不相符的应当提请评标委员会更正。同时应当完整接收评标资料。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确认表》的金额,按时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费,并在交易系统中向交易中心提交劳务费转账凭据。

        

第九节 定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在交易系统录入或导入评标信息,上传或现场提交加盖招标人公章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函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求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含电子文件),由交易中心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三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且项目无异常情况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确定中标人,并在交易系统上传或现场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招标人公章的中标单位确认函。

第四十条 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缴费方式,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指引》及时缴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交易中心免费领取中标通知书专用打印纸(每个项目或标段八张),自行在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如有)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

中标通知书需要修改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打印中标通知书前书面告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交易系统中标通知书模板内容。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交易系统中流转到“发放中标通知书”环节时,招标人可以携带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如有)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前往交易中心确认交易结果。要求如下:

(一)纸质中标通知书应当与交易系统的电子中标通知书内容、格式一致,清晰无涂改;

(二)中标通知书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清晰;

(三)一式多份的中标通知书格式、盖章、签名(签章)、日期应当一致,交易中心确认日期为其盖章日;

(四)中标通知书经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后原则上不再增补。同时应当留存一份在交易中心存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查询

第四十三条 办理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项目交易过程产生的纸质资料、电子文档以及音视频(如有)资料,由交易中心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和立卷。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向交易中心申请查阅、借阅项目纸质与音像档案。招标人在查阅、借阅档案资料前,应当办理查阅、借阅手续,手续完备的,方可查阅、借阅。其中,借阅档案不得超过十五日,如需要继续使用,应当办理续借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列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除了招标人享有以下事项的自主选择权以外,交易活动相关主体的操作规程参照本规程执行。

(一)可以自主选择项目监督单位(含自行监管);

(二)除了开标、评标(资格审查)活动需要在交易中心场地进行以外,其他如发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等交易活动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场所进行;

(三)可以自主选择使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招标人自建的专家库的专家资源;

(四)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由交易中心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或由招标人依法建设的、且已经在交易中心部署的电子交易系统;

(五)与交易中心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的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交易主体和评标专家。其中,交易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程所称的招标人含其招标代理机构,所称投标人含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非电子化交易项目是指交易过程中全部或者部分环节采用非电子化方式进行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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